哄抬蔬菜价格,上海出手监管

       日期:2022-04-06     浏览:114    评论:0    
    核心提示: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消息,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涉及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等问题。案例一:某超市哄抬价格案近日有微博网友反映某超市卖场蔬菜价格偏高等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加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消息,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涉及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等问题。
    案例一:某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有微博网友反映某超市卖场蔬菜价格偏高等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整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后迅速出击,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芸豆销售价格为29.98元/500g,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进销差价率远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9日期间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某酒楼哄抬价格案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某酒楼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经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蒜苔价格是21.8元/500g,进销差价率是81.7%;销售的豇豆价格是21.8元/500g,进销差价率是81.7%;销售的杭茄价格是26.8元/500g,进销差价率是106.2%。当事人销售上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9日期间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严厉查处,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将多收取的3240元退还消费者,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从重罚款16200元。

    案例三:赵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某市场销售肋排价格过高。经查,赵某作为市场猪肉摊位经营者,现场设置价格公示牌对所售猪肉等商品明码标价。其中,肋排标示的销售单价为42元/500g。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赵某在使用电子秤称重结算时,随意加价。如,将售价应为108元的肋排,加价46元销售给消费者。案发后,赵某退还了加价收取的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甄某未明码标价案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开展检查时,发现甄某在开设的沿街菜店内,仅通过口头向消费者告知价格的方式销售黄瓜、青椒等蔬菜,并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且甄某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蔬菜等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李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李某在市场摊位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没有明码标价。经对李某摊位所售蔬菜逐一核查,发现其仅用简易的塑料泡沫板,标明西红柿、土豆、洋葱、青椒等蔬菜的销售价格为8元至15元不等。上述商品的实际计价单位为“元每500g”,但李某未按规定标明具体的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且李某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蔬菜等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继续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本市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查处各类借疫情之机的价格违法行为,积极稳妥处置群众举报和涉价舆情,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中国网)

    【编辑:侯方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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